魏倩、赵智敏、邢秋风、白澜、敖特根巴特尔 先生/女士:
2015年我公司与呼和浩特市金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业苑住宅小区(C区)一标段1#2#住宅楼及地下车库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之约定,金业公司按5080元/平米的价格,以顶账房屋的形式向我公司第十五分公司支付了工程款。期间您购买的金业苑住宅小区1号楼二单元403#房屋、4号楼一单元1202#房屋、6号楼一单元1001#房屋、4号楼二单元1101#房屋、1号楼二单元303#房屋,系我公司第十五分公司项目负责人张冲擅自出售给您,并与您签署了相应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协议文件。由于您购买上述房屋时没有按金业公司顶账的5080元/平米金额将购房款全额支付到我公司,造成工程资金严重短缺,由此引发了农民工向呼和浩特市联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和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联合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办公室集体投诉。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公司决定将张冲擅自出售给您的上述房屋收回,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基于上述事实,我公司现声明如下:
1、自我公司发出本声明之日起,我公司将解除您与我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及项目负责人张冲签署的关于购买上述顶账房屋的全部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协议、文件,终止相关权利的履行。
2、因上述房屋已由我公司抵顶给农民工班组,故您与金业公司签署的上述房屋的《金业苑小区内部认购协议书》同时废止。
3、您所支付的上述房屋购房款及其他损失,均由实际收款人张冲负责向您返还及承担相关一切责任。
特此声明。
内蒙古蒙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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