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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2/14 12:48:23

陈文才: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从泰兴顾宏星处购进8袋“五得利”牌面粉,从泰兴市曲霞面粉厂里购进365袋“雪霞”牌面粉,从如东宝龙米厂处购进19袋“鑫宝龙”牌面粉,从苏浙大市场批发部购进12袋“恒仁”玉米粉,从如皋健康粮油购进14桶“福之泉”食用油。你将上述食品放于经营场所内用于销售。上述食品的进货价分别是:77.5元/袋、88.5元/袋、137元/袋、63元/袋、108元/桶。上述食品的销售价分别是:79元/袋、90元/袋、140元/袋、65元/袋、110元/桶。2018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后到你店检查时,上述食品尚未销售。因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又查,你从事经营活动没有经营账册、销售票据,无法查清你案发之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故本案货值以现场查获的食品计算。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38462元,没有违法所得。


又查,2018年8月9日我局对你销售的上述食品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委托你进行保管。2018年8月20日,你告知本局上述查封的涉案食品遗失,且无法找回。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你有两个违法行为,分别是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涉嫌隐匿、损毁被我局查封的物品。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拟对你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没收“五得利”牌面粉8袋、“雪霞”牌面粉365袋、“鑫宝龙”牌面粉19袋、“恒仁”玉米粉12袋、“福之泉”食用油14桶;罚款3846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程霆,联系电话:18806276570。


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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