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安徽浙商鹏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正泰
地址(住所):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388号和昌·都汇华府10幢1304
我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涉嫌非法使用童工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被告知人从事建筑装饰工程经营活动中,作为劳动用工主体,存在于2018年8月23日到2018年10月15日招用童工吴倩(身份证号码:420324200211140524),让其在单位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工作的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关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具体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正泰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人苏小燕、谢施施等2人身份证复印件、吴倩身份证复印件、员工考勤表、微信聊天记录、员工工资收条凭证、员工工资发放表、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非法使用童工 。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使用童工不满15日的,每使用1名童工处以2500元的罚款;超过15日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的罚款标准计罚"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单位)改正并拟给予处罚壹万元整(即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苍南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11幢)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单位地址:苍南县灵溪镇府东小区11幢,邮政编码:325800。
联系人:曾瑞群、叶长勇;联系电话:0577-59972601。
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