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包头市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志强;电话:15335595569;邮编:014010;地址:包头市昆区第六中学院内翰林公寓538号。
市人防办于2018年10月8日对包头市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审核许可拆毁人防工程干道的行为立案。经查,包头市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碧锦苑项目过程中,未经申报审批,擅自将包钢三八路人防工程主干道拆除毁坏,直接造成600延米、1800平方米人防工程报废。
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包头市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碧锦苑项目过程中,未经申报审批,擅自将包钢三八路人防工程主干道拆除毁坏,直接造成600延米、1800平方米人防工程报废,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在一年内补建;不能补建的,可以一次性缴纳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重新建设。”的规定。
包头市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防办对包头市横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在限期内按应补建人防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为2000元/平方米,应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叁佰陆拾万元整(3600000元);
二、并处罚款伍万元整(5万元)的行政处罚。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行政处罚款缴至包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人防窗口,逾期每日按行政处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包头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市人防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包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