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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1/22 15:23:14

王平安:  


你未经批准,违法占用牟子镇马边河村三组土地,该地块占地面积267.3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67.36平方米(其中耕地18.91平方米、按耕地管理的可调整果园248.45平方米),新建有混房156.08平方米,硬化地面111.28平方米等。该地块在《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属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为有条件建设区,占用耕地不属于基本农田。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的规定,经会审,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本公告时间内或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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