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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1/19 13: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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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与邹平县中心医院签订协议,通过提供价值18万元医疗设备供医院无偿使用方式捆绑试剂销售,双方约定在合作期满后医疗设备所有权归医院所有,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获取交易机会。


经你公司提供《试剂销售统计表》统计,你公司因捆绑设备销售试剂获取不含税利润为67324.50元。2018年7月,你公司与邹平县中心医院签订《协议书》,解除了原协议设备与试剂捆绑销售。


本局认为:你公司为达到销售试剂的目的向邹平县中心医院投放医疗设备供医院无偿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因你公司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版,下同)定性处罚。


你公司为达到销售试剂目的通过提供医疗设备供医院无偿使用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照《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本案未达到追诉标准。参照《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二百六十六条:“(二)裁量标准【 一般】当事人是单位的,贿赂金额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七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你公司已于 2018年 7 月停止违法行为,拟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7324.50元;


2、罚款70000元,共计137324.5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邹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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