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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1/14 10:51:21

车富强:  


你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已对你做出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前”1件;2.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于2018年7月5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食药监食罚〔2018〕55号]时,发现你已不在经营场所进行经营活动;向你身份证上的住址邮寄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拒收退回。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大)食药监食罚〔2018〕55号]。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签收上述文书并履行处罚决定,逾期视为送达。

  

你应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遂宁银行大英支行(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218号,账户:大英县财政局,账号:500200130003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者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方式:0825-7823068;办公地点:大英县银杏街10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大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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