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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1/7 13:44:53

被处罚人:温岭市神驰燃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文琴,住所为温岭市石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81726583946X。

  

本局依法查处的被处罚人违法从事铸铁件生产一案,已经调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被处罚人公告送达温环罚字【2018】第69号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未建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擅自于2008年1月份开始在温岭市石塘工业区从事铸铁件生产,并于2016年12月12日开始停止生产至今。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被处罚人于2016年12月12日开始停止生产至今,本局不再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的处罚,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结合台州市环境行政处罚电子平台量罚标准,本局于2018年11月1日作出温环罚字【2018】第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罚款柒万伍仟元。

  

因被处罚人已停止生产,且被处罚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现将本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温岭市支行[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账户:温岭市财政局,账号:1207041109064036665-35010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如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温岭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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