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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公证处提存标的领取通知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1/2 10:22:16

卢长青、彭海琼、康成明、廖志文/佘茂花、李明哲、蒋光斌/向烈容、黄天长、刘超、贺珍芬、郭祖洪/许飞霞、林文莲/肖勇、项礼江/王登叙:

   

申请人(债务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处申请办理以你们为拆迁安置补偿款领取人(债权人)的提存事务。提存标的额总计为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陆万伍仟肆佰捌拾柒元整(¥16,265,487.00)的拆迁补偿款,现已存入本处提存专用账户。

   

请你们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前来本处领取该笔提存款,但需根据下列情况提供证明资料:

   

1、提存款领受人为本人的:

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受领单前来我处领取;

   

2、提存款领受人委托他人代办的:

提供经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及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受领单前来我处领取;

   

3、如提存款受领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债权债务有异议起诉至法院的:持法院的裁决书前来我处领取。

特殊情况:提存受领人与提存人达成一致的:双方共同前来我处取回提存款的,须提供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提存款取回后视为未提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不行使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该权利自动丧失,本处将依法把上述提存款上缴国库。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公证处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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