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铭聪(身份证号:440682198406183739,性别:男)、梁婉文(身份证号:440682198411243628,性别:女):
本机关经查,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北沙大甫村居民沈铭聪、梁婉文(均属农村居民)于2010年9月9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10日生育第一孩(女孩),2013年3月24日生育第二孩(女孩),2017年6月19日生育第三孩。沈铭聪、梁婉文二人2015、2016年的实际收入不详。 沈铭聪、梁婉文夫妇2017年6月19日的生育行为违反了2016年9月29日修改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超生一个子女行为。
根据2016年9月29日修改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以及从2016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调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南卫计〔2016〕135号)第一点第(二)项的规定,以2015年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25909元为基数,本机关对沈铭聪、梁婉文分别作出南计生征决字(里水)[2017]第0125号和南计生征决字(里水)[2017]第01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各一次性征收4倍的社会抚养费。沈铭聪、梁婉文分别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壹拾万叁仟陆佰叁拾陆元零角零分(¥:103636.00元)。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已于2018年4月15日向你们公告送达 ,你们未依法履行征收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亦无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们进行催告。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催告通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文号分别为:南计生征收催告(里水)[2018]第C046号,南计生征收催告(里水)[2018]第C047号),现依法向你们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当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缴纳社会抚养费和因欠缴所产生的滞纳金(沈铭聪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03636.00元,滞纳金1036.36元;梁婉文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03636.00元,滞纳金1036.36元),否则,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申辩,请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15号,联系人:汤先生,联系电话:0757-85662220。
佛山市南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