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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0/24 9: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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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8年3月7日向你(单位)留置送达了金堂市管处字〔2018〕8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2.处罚款14752.00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伍拾贰元整)。并要求你(单位)于2018年3月22日前到中行金堂支行缴纳罚没款。由于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年3月23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行金堂支行,帐户:金堂县财政局;账号:115806262112;单位代码:011248001;项目编码:9990111,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14752.00元(大写:壹万肆仟柒佰伍拾贰元整),合计29504.00元(大写:贰万玖仟伍佰零肆元整)。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登记住所地已被依法拍卖,本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金堂)市管处罚催〔2018〕5007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本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金堂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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