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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中毒的预警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0/16 16:15:15

一、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管理,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按照《药品管理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草乌、附子是毒性中药材,擅自加工食用极易引起中毒甚至死亡。提倡树立科学的养生和健身观念,有疾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不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不饮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配制的泡酒,防止中毒。


三、医疗机构、中药配方经营单位要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健全落实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加强处方调剂管理,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四、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加工销售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及其泡酒。


五、严禁在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婚丧宴请和会议用餐等集中用餐中加工食用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


六、误食草乌、附子等毒性中药材,如出现口舌麻木、头晕、恶心、呼吸困难、心悸胸闷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催吐,并尽快前往医院就诊。同时保护好现场,封存可疑物品备查。


大理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大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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