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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0/15 15:22:59

滁州市格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你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于2007年8月至2010年间在滁州市西涧街道办事处太平村五间房组占用34.3605亩(其中13.6845亩土地为限制建设区,20.931亩土地为允许建设区)土地建设产品堆放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滁州市格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

2.西涧街道办事处纪工委调取的滁州市格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租太平村五间房农户土地情况相关材料;

3.现租赁滁州市格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堆场用地相关人的询问笔录及租赁合同;

4.从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滁州市格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档案资料;

5.滁州市土地房产勘测规划院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我局已于2018年 9月6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滁州市国土资源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34.3605亩土地;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11153平方米建筑物、构筑物;

3.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22737平方米非耕地处以每平方10元的罚款,非法占用的17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23077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或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余家俊 杨良浩;联系电话:0550-3039317;地址:中都大道628号5楼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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