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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告知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0/9 9:59:23

达州市虹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颂江:


你于2005年2月2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东乡镇县粮食局(机关院内临江口湖)446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名称为香江茗都,最大建筑规模15617.0㎡,实际总规模为44428.0㎡,超建筑规模28811.0㎡(含改变用途4710.37㎡);实际占地面积3862.57㎡,位移使用土地面积129.09㎡。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香江茗都建设项目补交土地价款的请示》公文处理笺1672号的批复意见。


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


1.超建筑规模部分应补交的土地250.2523万元;

2.改变土地用途部分按评估价92.46万元征收。以上两项合计342.712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或者到宣汉县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


联系人:刘华、丁建平;电话:0818-5231103、0818-5230725


地址:宣汉县东乡镇神庙街6号

  

宣汉县国土资源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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