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内蒙古呼和浩特销售分公司员工:
王占明,身份证号:150102198201123515;杨家如,身份证号院150103197506302524;耿学燕,身份证号院152634198902256943;岳强,身份证号:150104198912240614;田霞梅,身份证号:150121197502155427。
以上五名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给公司正常工作带来了影响。按照《内蒙古销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属于旷工行为。依据《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决定》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条“连续旷工7个及以上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个及以上工作日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章 第二十六条“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7天的(如与企业管理制度内容不符,以合同为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处理决定:经中国石油内蒙古呼和浩特销售分公司2018年8月24日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对长期旷工的王占明、杨家如、耿学燕、岳强、田霞梅5人予以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已报请工会审议通过。
请你们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中国石油内蒙古呼和浩特销售分公司人事综合服务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电话:(0471)-6937451。
中国石油内蒙古呼和浩特销售分公司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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