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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9/21 12:5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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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薛强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18)9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18)9号仲裁决裁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0137.93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20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份的拖欠工资6000元;


四、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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