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冠鑫宇工贸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单位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8月22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7年3-5月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141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上述行为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30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3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金凤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银川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