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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9/11 9:37:22

孔何斌(身份证号码:362523198012125217):


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深龙)安监罚〔2018〕66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本处罚决定书,逾期不来领取则视为送达,本处罚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孔何斌: 

2018年3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鑫飞越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你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2018年5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作为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仍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复查结论为整改不合格。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你需将罚款缴交至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国库科(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账号:4102290004003778 5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账号:765359085130。开户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002000127460386),到期不缴本机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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