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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8/27 14:54:14

各区市县(先导区)物业主管部门,各有关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165号)及《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政发[2017]24号)精神,推进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提升百姓安居幸福指数,各开发建设单位要会同物业服务企业督促购房人(业主)开展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工作。

   

对于在1998年7月2日至2017年7月1日期间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或划拨决定书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购房人应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的标准交存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携带相关要件(房主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或测绘报告、房屋买卖合同)到银行指定网点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查验《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业主未提供《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业主使用)》的,不予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宣传,在房屋销售场所、办理入住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将本通知内容进行公示,确保维修资金及时收缴到位。

   

各地区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在物业服务企业办理“项目承接查验备案”手续时,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查验情况进行核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201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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