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鑫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4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青汇检罚[2018]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公司罚款人民币140万元,并要求你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你公司一直未履行该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催告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主动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140万元;
2.因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年4月26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40万元。
请将上述罚款及加处罚款合计280万元缴纳至我局在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南第三支行开立的财政专户。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上述催告内容,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当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项权利。
特此告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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