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青芳,性别:女,民族:汉族,联系电话:18857718510,身份证号:330326198411046429,住址:平阳县昆阳镇下里汤安泰小区3单元202室。
本局于2017年11月29日对你的卫生违法行为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器械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卫医罚[2017]42号)于2017年12月04日公告送达当事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确定的法定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当事人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2、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局提出。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如仍未履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和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依法申请平阳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联系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平阳县卫生监督所;地址:平阳县鳌江镇鸽巢路卫生监督大楼;电话:0577-58199685;邮编:325401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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