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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8/16 10:50:14

当事人:渭南新天地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海口国家高新区美安科技新城

  

你单位在绕城高速南侧,美安科技新城地块内,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已经营多年。

  

执法人员王宗召、周斌等到美安科技新城检查,你单位于2012年4月在绕城高速南侧,美安科技新城地块内(土地征收前为李起书所有)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牌,长约12米,版面为华金钢构、钢结构一级资质、联系电话为13907651115字样。经核实,属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条的规定、涉嫌违反《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位于美安科技新城的上述广告牌,未经市政市容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设置,该处土地2013年被依法征收,你单位设置广告设施未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严重侵害第三方权益。2018年3月16日秀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通过海口日报公告,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规范自由裁量权标准,裁量档次为严重,经研究决定,本机关现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玖万玖仟元。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海口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财政局缴纳罚款(罚款应到银行缴存或转账(请备注为海口国家高新区罚没款),收款人全称: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账号:265006191688,开户行:中国银行海口金盘支行。联系人:张美芳、电话65580699;13876025033)。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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