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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8/8 10:54:54

闫彩云(身份证号:410782198705104746):

 

本局于2017年12月7日在四川法制报公告了(成都)食药监药行罚〔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睿元生物”套装4套;

2.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35976.00元。

 

请你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由于履行期限及诉讼期限届满,你仍未缴纳罚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期间为60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加处罚款35976.00元。请你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工行成都高新支行民丰大道分理处(账户名称:成都市财政局应缴预算归集户,账号:4402235009008901287;项目编码:1700302)缴纳罚款35976.00元和加处罚款35976.00元,共计71952.00元(柒万壹仟玖佰伍拾贰元整)。

 

逾期,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你对本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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