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沁州黄醋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同:
本委受理的张兴与你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 (呼劳人仲字(2017)238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呼劳人仲字{2017}238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
一、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2017年6月、7月份工资12000元;
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3000元;
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申请人缴纳在职期间(2017年5月15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具体金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