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武汉市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以下简称施放气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施放气球单位和施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是施放气球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施放气球单位应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不得雇请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为避免气球落地后发生爆炸伤人事故,施放气球应以氦气等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气球的填充物。
二、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按照规定经审批许可后方可实施,施放气球活动应提前3天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批许可的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单位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杜绝违章操作。施放气球活动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三、对无资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气球未经审批许可的、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排专人值守的,将依法对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活动主办单位(个人)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施放气球活动及其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27-83238223。
武汉市气象局
2018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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