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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7/31 14:56:32

海南德赢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09051600XX,法定代表人:张胜勇):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琼税稽罚(2018) 17号)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稽处(2018) 24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 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1.虚开发票。你公司2014年6月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下开具给五指山盛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两张普通发票(发票代146001310202,发票号码00509195、00509194),合计金额100000.00元,属于虚开发票。2.不按规定保管2014年度财务资料,导致无法查账。

(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按规定保管财务资料的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对虚开发票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共计罚款52000元。

(三)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天涯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你公司不能提供2014年度的相关会计资料,收入、成本等无法核实,导致无法查账。

(二)处理决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3条第4款,第4条第1款规定,由于检查期间你公司不能向我局提供2014年度会计资料进行查账,故适用核定征收2014年企业所得税。经计算,你公司依法应补缴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81664.40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天涯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法强制执行。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2018年7月30日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0号;联系人:王先生、高先生;电话: 6656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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