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张明,男,身份证编号:510922197009034194;
保证人:李娟,女,身份证编号:412728198307051646;
保证人:新疆天宇明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
你们与债权人菅海永于2016年12月14日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米证字第17424号】,现菅海永向本处申请出具 《执行证书》,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截至2018年6月12日,没有偿还债权人的:
1、借款本金1344000元。
2、迟延利息293888元【债务人于2017年7月3日结清借款期内利息并偿还本金56000元,自2017年7月14日至2018年6月12日,按未还本金每月2%计息,共拖欠迟延利息293888元】,合计人民币壹佰陆拾叁万柒仟捌佰捌拾捌元(¥1637888元)。
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本公证处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
如有异议请于五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提交充分证据,若逾期未来或证据不充分,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联系人:孔东晖
地址:乌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电话: 0991-3351204、15109913231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18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