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化敏:
根据你(3207241985022730**)(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考核申请,本机关于2016年8月1日作出了准予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2016年7月30日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结束后,本机关委派第三方阅卷公司阅卷。阅卷结束后,对试卷进行了雷同判定,你的试卷被判定为雷同试卷。针对此情况,本机关委托沭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调查取证。
2016年8月10日,沭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江苏博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人进行约谈,调查你在2016年7月30日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过程中的违纪情况,认定你存在手机作弊行为。
经过以上调查,现已查明,你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涉嫌存在以下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5、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上述情形有以下证据证明:
1.阅卷公司《关于对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核考试答题雷同甄别的情况说明》;
2.沭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2016年7月“安管人员”考试作弊人员证书注销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3.江苏省“安管人员”考核约谈笔录。
本机关委托沭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2月5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你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编号:苏建许(教)撤告字(2017)年(1)号)。你于2月9日来电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但未告知陈述、申辩的具体时间,同日本机关去电告知陈述、申辩时间你回复没时间参加,先寄书面材料。但截至2月27日本机关仍未收到书面材料且无法与你本人取得电话联系。本机关委托沭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于2018年3月13日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你送达《关于赵化敏提出对〈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进行陈述申辩的事项告知书》,3月14日快递公司与你取得联系,但拒收。
1、你在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2、根据你的要求,本机关于 年 月 听取了你的陈述、申辩。
3、根据你的要求,本机关于 年 月 召开了听证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取得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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