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琼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经我局调查已终结,并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当事人一直未履行该决定,经多方式联系当事人未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以公告方式送达以下《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西市监碧发催字〔2018〕001号
吴小琼:
你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一案,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1 日依法作出西市监处字〔2017〕89 号)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规定的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 位)催 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没 收 违 法 所 得 ¥24450 元 ;
2、罚款¥484000 元。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执法人员:冯 毅 、蔡兴荣执法证号:YKM08666 YKM08571
联系电话:0871-68413005
地址:西山区百集龙大厦A座17楼
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