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中国最好的报纸广告刊登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晶阳”)破产清算一案,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作出(2021)内062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1年7月7日作出(2021)内0622破1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2025年11月12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已裁定确认的债权共计145笔,全部为普通债权,债权总额为2777165595元。现本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制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经清算,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目前共计收入的破产财产总额为423614460.77元,具体收入明细如下:1.银行存款及利息,18311116.01元;2.土地使用权拍卖款,83729005.23元;3.车辆拍卖款,680901.16元;4.设施设备及附属设施拍卖款项,227906269元;5.案件执行款,10898100.75元;6.工程物资拍卖款,844587元;7.退还水指标资源价款,44217800元;8.留抵退税款,37026681.62元。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包括已发生的费用和未发生但需预留的费用。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优先受偿。截至2025年11月12日,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支出明细如下:1.社保、税费、工会经费、公积金,51506813.5元,已支付;2.职工工资及补偿费,5974876.94元,已支付;3.物业管理费,4162394.07元,已支付;4.设备维护服务费,1420192元,已支付;5.办公费及财务服务费,1298277.56元,已支付;6.危废转移服务费,539998.92元,已支付;7.差旅费,251502.52元,已支付;8.技术服务费(债权人会议),40000元,已支付;9.水费,380692.9元,已支付;10.电费,3058179.23元,已支付;11.诉讼费,146145.8元,已支付;12.公告费,2400元,已支付;13.仲裁费,17846元,已支付;14.评估费,350000元,未付;15.审计费,270000元,未付;16.管理人报酬,具体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未付。 未发生但需预留的破产费用包括:1.分配方案的公告费、办理资产过户及公司注销等业务所需的差旅费用、财务服务费、破产程序终结后的档案保管费用等;2.为了办理配置的煤炭资源相关事宜需预留的费用;3.需预留的管理人报酬。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共计预留金额为:204815141.33元。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截至2025年11月12日,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共计收入的破产财产总额为423614460.77元,扣除已支出破产费用68799319.44元后,目前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剩余的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354815141.33元,减去为了办理配置的煤炭资源相关事宜以及其他后续产生的破产费用需预留的204815141.33元后,本次债权人会议后分配的金额为150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因没有优先顺位的债权,本次债权按照同等比例进行清偿:债权2777165595元,本次受偿金额150000000元,受偿率5.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如有其他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核查和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由管理人根据实际数额对受偿金额和受偿率予以调整。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本次破产财产的分配拟采用货币支付方式进行,由管理人根据申报时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如债权人原提供的账户信息发生变动,应当在分配公告发布前向管理人提供新的受偿账户信息。 (二)分配步骤:本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由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平台和《法治日报》进行公示,然后由管理人按照分配方案实施分配。如发生放弃受领分配权、发现新的可分配财产、剩余管理人报酬或者其他破产费用等情形,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及数额实施二次分配。 (三)分配提存:如因参加本次分配的债权人未按本分配方案要求及时向管理人提供接收货币分配款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导致管理人无法支付清偿款项的,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进行提存。债权人自分配公告之日起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依法将提存的分配款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五、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说明:本次破产财产分配后,对于无需支出的款项,管理人将在终止执行职务前根据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比例,直接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债权人。
六、追加分配:对于后续所获配置资源的拍卖款及本次分配后剩余的资金,在管理人按照《关于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所获配置的煤炭资源权益处置方案》处置后的资金到账后,管理人将于收到款项之日起三十日内剔除支出的破产费用,按照同等比例向全体债权人予以分配,下次分配将不再重新表决。
七、公示:本分配方案经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在全国破产重整信息平台和《法治日报》进行公示,对本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于公示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对本分配方案无异议,管理人将于公示期届满后实施债权分配。
特此公告。
国电内蒙古晶阳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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