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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9/12/12 9:24:30

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

 

《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19年12月3日经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9年12月10日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破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根据《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确定的分配办法,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实施一次性分配,本次分配即为最后分配,确定于2019年12月11日起实施。

 

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向债权人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367,748,962.10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分配额为60,000,000.00元;职工债权分配额合计为48,735,646.80元;税收优先债权分配额合计为89,977,820.24元;普通债权分配额合计为169,035,495.06元。

 

破产财产均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机构债权人应当在本次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管理人提交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名称、收款收据、盖有本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非企业法人提供盖有本单位印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相关信息资料,若公司名称已变更还需提交工商变更证明资料;自然人债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收款收据等相关信息资料,在本次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到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办理领款手续(地址及联系人附后)。对本次公告具体内容及信息有疑问的,以本管理人的解释为准。如果涉及纳税申报及税收事项的,由债权人自行负责。

 

对诉讼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1.分配额为人民币9,982,145.32元的债权,因在本次分配公告日涉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及确认的相关诉讼尚未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管理人将以该案诉讼标的额为基数按普通债权同比例相对应的分配额提存。

2.分配额合计为人民币95,718,501.24元的债权,在本次分配公告日受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决诉讼关联影响的农业银行海西分行、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青海省分行、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海西州分行、建设银行绍兴支行,因该案诉讼结果可能涉及上列债权人之内部债权相互调整,管理人将在该案诉讼终结并进行相应调整后再行清偿。

 

除上述列明的提存和暂缓清偿债权分配额以外,对本次分配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特此公告

 

青海碱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2019年12月11日

 

管理人财务联系人及通信地址:李惠萍,青海省西宁市冷湖路27号商务中心10楼西侧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810008,联系电话: 0971-6307159、13997289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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