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林:
2019年10月8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603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作为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你应当配合履行清算义务,管理人现通知你如下:
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自2002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及相关税务资料;公司证照、印章、文书等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或相应线索。【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国茂大厦9楼,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张伟,电话:13567502451。】
二、请你列席参加于2019年12月19日下午14时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如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绍兴县金林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