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和宝黄氏手袋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已受理申请人宋艳波、陈冬芝、陈玉华、周树华、张先银、袁玉华、刘春菊、向承双、唐秋玉、胡艳华、曾美连诉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惠市劳人仲案字[2017]4658、4659、4661、4682、4683、4692、4700、4720、4721、4724-4726号)已审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内容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宋艳波、陈冬芝、陈玉华、周树华、张先银、袁玉华、刘春菊的所有仲裁请求;
二、对申请人向承双、唐秋玉、胡艳华、曾美连、明秀花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领取裁决书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29号人力资源保障大楼4楼本委办公室。
广东省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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