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根据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于2017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了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金穗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有关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8年2月23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波钜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8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机关第一审判庭召开(地址: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支路60号B楼四楼)。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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