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破10号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根据黄德友的申请于2017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2月28日指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8年3月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荣星电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3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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