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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普特种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8/1/23 10:04:20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浙江通普特种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普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7年12月,通普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通普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请求本院裁定终结通普公司破产程序;因通普公司股东怠于履行股东义务,导致通普公司除银行存款、保证金之外的财产以及印章、账册、证照等重要文件灭失,请求本院裁定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另行起诉通普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通普公司管理人未能接管到通普公司的印章、账册、证照等资料,也未能接管到通普公司除银行存款、保证金之外的其他财产,无法对通普公司进行依法、全面破产清算。就接管到的银行存款、保证金所作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通普公司管理人的报告,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法应终结通普公司破产程序。本案中,根据通普公司管理人报告,通普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沈钢于2012年病故,通普公司2013年开始歇业,其在对通普公司进行接管和调查通普公司财产过程中,已向通普公司的股东询问过公司经营管理、财产、账册等情况。故如确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通普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通普公司债权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的规定,另行要求通普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部分的债权承担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浙江通普特种车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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