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根据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5破申5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8月8日裁定受理申请人李力克申请重庆蜂八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将该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指定重庆信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重庆蜂八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重庆蜂八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重庆蜂八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同时,重庆蜂八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重庆蜂八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3月20日9时30分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第34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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