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2日,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根据临海市奥特休闲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临海市三鑫金属管业有限公司(下称“三鑫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为其管理人。三鑫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处理。三鑫公司债权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8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召开。各债权人及三鑫公司股东应准时参加。参会债权人及委托人应携相应手续参会。 三鑫公司股东(吴海滨、陈金秋)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企业会计凭证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三鑫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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