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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11/30 9:21:18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根据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于2017年11月6日裁定受理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6日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为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管理人。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3月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所需文件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人联系方式和申报文件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可进入公共邮箱(邮箱地址:dfjl20171106@126.com,密码:abc123)下载。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东方巨龙投资发展(杭州)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淳安县千岛湖镇炉峰路13号千岛湖水之灵剧院(原县影剧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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