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8月30日裁定受理深圳市明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深金牛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明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明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12月2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市明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明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因本案债权债务简单,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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