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10月23日裁定受理浙江骏凯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1月13日指定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骏凯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管理人。浙江骏凯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正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骏凯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月12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申报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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