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叶菁华、郑祖华的申请于2017年11月1日裁定受理衢州市金雄钙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雄钙业”)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担任金雄钙业管理人。金雄钙业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12月25日前,向金雄钙业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雄钙业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雄钙业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7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衢江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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