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嘉兴市博宏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9月27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嘉兴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嘉兴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1月20日前,向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嘉兴博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月27日14时在嘉兴市秀洲大道767号秀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指挥大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执业证。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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