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根据黄文辉的申请于2017年9月29日裁定受理宜兴长盛色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10月23日指定江苏金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长盛公司管理人。你(单位)应在2017年11月30日前向长盛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长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长盛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6日上午9时在宜兴市人民法院审判楼四楼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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