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根据吴超的申请于2017年9月28日裁定受理台州向氏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台州向氏鞋业有限公司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台州向氏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权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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