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0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1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泓天意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北京泓天意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接到北京泓天意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出的申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北京泓天意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北京泓天意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北京泓天意华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九时在本院南区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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