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7月18日裁定受理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7月28日指定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1月5日止,向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浙江金力钢管塔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月18日下午2时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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