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海石油气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23日裁定受理中海油气电通辽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经世律师事务所为中海油气电通辽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中海油气电通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向中海油气电通辽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海油气电通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海油气电通辽新能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上午9时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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