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根据沈阳煤矿电子设备厂的申请于2017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沈阳煤矿电子设备厂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指定清算组为沈阳煤矿电子设备厂管理人。沈阳煤矿电子设备厂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12月5日前,向沈阳煤矿电子设备厂的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驶权利。沈阳煤矿电子设备厂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沈阳煤矿电子设备厂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十九法庭(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十马路1号2层)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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