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高静连、朱秀华的申请于2017年8月24日裁定受理南通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7年9月30日指定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为南通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相关债权人于2017年11月25日前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交债权成立的相关证据资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南通森华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在如东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如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和授权委托书。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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